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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来源: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0 13:40: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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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使主体

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条件

1.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企业; 2.停产、停业而需同时停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

3.污染防治设施因发生故障或定期维护而需停止运行的; 4。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6.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7.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办理材料

1.向环保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办理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北段华州区环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7月和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13-4712133

流程图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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