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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

来源: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0 13:46: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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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污染物排放许可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变动时,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在改变之前重新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在三十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行使主体

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条件

1.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固体废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4.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污染物排放核定报告;

4.固体废物的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获得总量指标资料;

6.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前款除第1、4款以外的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办理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北段华州区环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7月和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审查--颁发--公示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13-4712133

流程图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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