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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许可证

来源:权责清单平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3 13:09: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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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 0913-4725306
责任单位 商广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3-4717315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华州区子仪大街东段,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和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办理材料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第二条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单位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单位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违反广告经营许可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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