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监督保障机制

华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华州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办)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信息办等部门组成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全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通报会、推介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媒体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定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区政府信息办按年度制定,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挂钩,未达标的由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华州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镇(办)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作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区政府办公室,并在本单位网站或公告栏上公布。

区政府信息办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镇(办)、区级各部门上年度社会评议汇总工作,同时通过华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的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华州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办)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监察局负责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行政机关的纪委、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积极办理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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