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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0 14:50: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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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分类

t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国务院、国土资源部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行使主体

国土资源局

申请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等);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批文或拟选址地块城市规划用途说明;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1:1万);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8、化工类建设项目需提交环评报告;

9、建设项目拟选址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需提交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拟选址在少华山景区范围内的,需提交少华山景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1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中段(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 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13-4731223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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