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请办理程序 (1)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实施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委托绿色食品定点产品和环境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4)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5)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后提出初审意见。 (6)初审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心。 (7)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8)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9)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 2、展申请办理程序。(1)续展申请人在标志有效期满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2)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工作。(3)中心对续展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4)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