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宗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0 14:46:13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初审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省政府
依据
《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六条县(区)、地(市)、省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核实、初审和审批,全省使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汇总表、证明书和证明专用章。
1.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核实符合条件的,填表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地、市民族工作部门;
2.地、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
3.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
行使主体
华州区民宗局
申请条件
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
办理材料
1.《个人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公章);
2.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书(父、母双方签字);
4.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新秦南路民政局三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7月和8月;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否
办理流程
3.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
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13-4732398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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