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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初审

来源:民宗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0 14:46: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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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初审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省政府

依据

《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六条县(区)、地(市)、省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核实、初审和审批,全省使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汇总表、证明书和证明专用章。  

1.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核实符合条件的,填表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地、市民族工作部门;

2.地、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  

3.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

行使主体

华州区民宗局

申请条件

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

办理材料

1.《个人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公章);

2.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书(父、母双方签字);

4.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新秦南路民政局三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7月和8月;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办理流程

1.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核实符合条件的,填表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地、市民族工作部门;

2.地、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

3.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

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13-4732398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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