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申请听证、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或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