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环保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1-08 15:29: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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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备注

(是否附有电子表单)

1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对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对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处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县城规划区以外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县城规划区以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4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罚款

行政处罚

35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罚款

行政处罚

36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不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射线装置的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的,购置或者转入单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需要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熔炼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辐射监测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石油开发单位将废水外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法在堆煤场、排矸场以外堆放煤炭、煤矸石的;采油井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的,或者未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排污池的,或者掩埋作业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运输、装卸、储存煤炭未采取防扬散、防抛撒等措施,或者运输石油、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未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散落措施;堆放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未采取防止水体污染措施的,或者在废弃矿坑、渗坑、裂隙和沟渠中储存、排放含油废水、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对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不当,或者未对含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泥浆、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管理不当发生管线断裂、穿孔导致泄漏,或者天然气选点测试放喷未按规定与居民区、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随意排放伴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需备案而未备案;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污染物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1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115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行政许可

116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对有关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17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要求治理水污染、不按要求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履行

行政强制

11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119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行政强制

120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12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12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23

对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组织现场核查(除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

行政检查

124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备案

其他权力

126

对单位和个人因污染引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调解

其他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是否附有电子表单)

1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2

受理投诉事件

3

环境质量状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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