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卫计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卫计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6 15:48: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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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备注

(是否附有电子表单)

1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或人员)

行政处罚

2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违规行为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或人员)

行政处罚

3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或人员)

行政处罚

4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办事对象:生产商)

行政处罚

5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人员)

行政处罚

6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办事对象:饮用水供水单位)

行政处罚

7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办事对象:生产商)

行政处罚

8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人员)

行政处罚

9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人员)

行政处罚

10

对违反条例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行为的处罚(办事单位:相关人员)

行政处罚

11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

行政处罚

12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行政处罚

13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

14

对违反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标准要求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个人或单位)

行政处罚

15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个人或单位)

行政处罚

1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17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1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达到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19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20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2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没有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22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不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若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办事对象: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23

对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办事对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24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办事对象:消毒服务机构)

行政处罚

25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办事对象:消毒服务机构)

行政处罚

26

对违反规定擅自执业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或个人)

行政处罚

27

对违反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

行政处罚

28

对违反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处罚(办事对象: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

行政处罚

29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单位)

行政处罚

30

对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31

对违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

行政处罚

32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33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3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35

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3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3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训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38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3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3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4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5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6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8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49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50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51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52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53

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行政处罚

54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55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

行政处罚

56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

行政处罚

57

对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58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办事对象: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59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60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了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61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62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63

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64

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65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处罚(办事对象:放射工作单位)

行政处罚

66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办事对象:放射工作单位)

行政处罚

67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办事对象:乡村医生)

行政处罚

68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办事对象:乡村医生)

行政处罚

69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办事对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行政处罚

70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办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处罚

71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办事对象:营业者)

行政处罚

72

对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办事对象:营业者)

行政处罚

73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74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75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76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77

对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78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79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80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8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82

对新建、 改建、 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见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办事对象:供水单位)

行政处罚

83

对供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办事对象:供水单位)

行政处罚

84

对供水单位公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办事对象:供水单位)

行政处罚

85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办事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

行政处罚

86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事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城镇居民)

行政征收

87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对象:放射诊疗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88

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办事对象:公共卫生场所经营单位)

行政许可

89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办事对象: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

行政许可

9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事对象:全县开医疗机构人员)

行政许可

91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92

对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行政强制

93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94

对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办事对象: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检查

9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事对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行政检查

96

对医师执业监督检查(办事对象:医师)

行政检查

97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办事对象:医师)

行政检查

98

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办事对象: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

行政检查

99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监督检查(办事对象:执业医师)

行政检查

100

对护士监督管理(办事对象:本行政区域的护士)

行政检查

101

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事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

行政检查

102

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办事对象: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

行政检查

103

对与中医药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办事对象:中医药有关工作)

行政检查

104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办事对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行政检查

105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办事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

行政检查

106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办事对象:传染病防治工作)

行政检查

107

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办事对象: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

行政检查

108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办事对象:乡村医生)

行政检查

109

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办事对象:公共场所)

行政检查

110

对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办事对象:学校卫生工作)

行政检查

111

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办事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行政检查

112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办事对象: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检查

113

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事对象:放射工作人员)

行政检查

114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办事对象:消毒工作)

行政检查

115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办事对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行政检查

116

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办事对象: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行政检查

11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办事对象:全区开医疗机构人员)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18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审批(办事对象:独男户、独女户)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1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审批(办事对象:独女户)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0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审批(办事对象: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审批(办事对象:受术者、施术单位)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2

输卵(精)管绝育后施行复通术审批(办事对象:公民)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合格证审批(办事对象: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4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对象:病残儿童)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5

县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办事对象:县镇计生服务机构)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审批权

126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事对象:全区各医疗助产机构、非本年度出生婴儿、非助产机构出生婴儿及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人员)

行政确认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是否附有电子表单)

1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2

医院投诉

3

再生育证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审批(办事对象:华州区境内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家庭)

5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6

艾滋病防治

7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

8

卫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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