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是否附有电子表单) |
01 |
小功率广播电视发射机设备订购证明初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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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设立放映单位许可有关事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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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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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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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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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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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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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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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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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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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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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健身、竞技等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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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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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及对演出行业协报的指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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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内部资料编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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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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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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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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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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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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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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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核检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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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变更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注册登记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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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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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营业执照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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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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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出版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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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取缔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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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取缔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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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活动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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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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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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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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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违反规定经营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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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违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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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擅自经营文化娱乐活动和开办文化娱乐场所;擅自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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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擅自举办国际、全国性文艺演出或参加涉外演出活动及经营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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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的;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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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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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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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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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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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禁止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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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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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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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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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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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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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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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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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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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及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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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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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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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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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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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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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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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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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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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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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境外个人未经批准在辖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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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境外组织未经批准在辖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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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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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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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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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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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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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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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规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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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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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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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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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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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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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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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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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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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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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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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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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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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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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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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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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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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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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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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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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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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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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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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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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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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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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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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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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按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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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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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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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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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经营的美术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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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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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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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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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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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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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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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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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图书馆借阅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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