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食安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根据省食安办等11部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陕食安委办发﹝2017﹞20号)及渭南市食安办等10部门《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渭食安委办发﹝2017﹞26号),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6月30日,在全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宣传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农贸集市、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以区食安办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区食安办副主任、公安、市场、经贸、文广、食药监、各镇(街办)分管食品安全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各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督察督办等。
(一)工作分工
各镇(街道)食安办:一是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原辅料采购验收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贮存管理情况、设备管理情况、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标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清理等;经营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性、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店内广告和产品声称情况等。二是协调组织相关人员对利用农村集会、集市以健康讲座等方式推销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贸局:配合区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对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进行检查,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及时进行制止,对虚假宣传严重的网站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屏蔽。
公安局:配合各部门进行案件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市场监管局:一是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整治和查处;二是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直销活动的日常督查;三是依法依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文广局:一是对广播电视台设置的电视购物、健康讲座等栏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广播电视举办的健康讲座栏目及播放的广告,是否存在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行为;各报刊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是否存在超出标准的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夸大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的功效,诱导公众选购某品牌食品、保健食品进行防病治病的行为;电视购物频道是否违法宣传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二是按照广告发布审查制度,核对广告发布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三是对存在虚假宣传的栏目及时进行纠正,对虚假宣传严重的栏目进行停播,切断虚假宣传的渠道,并及时通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源头采取防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是指导各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案件查处。二是对广播、电视、报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及处置,将违法广告移送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广告进行通报;三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等。
区食安办: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总上报整治工作信息,组织专项整治督查等。
(二)打击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对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市场监管局应依法严肃处理。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对违法广告案件信息公示。对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要及时上报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对于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相关主体,要加大在公开媒体曝光力度。
2、严肃处理违法宣传的产品。对虚假声称、会议营销问题较多的产品,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对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该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被暂停销售的品种按要求整改后,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该品种恢复销售的申请。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部门对发现的虚假宣传、违法声称问题,要依据职能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查抽检发现的违法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阶段划分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11日至12月底)。依据区食安办通知,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整治任务,开展宣传工作。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8年1月1日至5月15日)。各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5月15日至6月30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5月20日前上报区食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调整监管力量,认真开展排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突出联动,配合有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置力度。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宣传和销售行为;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单位违法事实,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应通过各类信息渠道进行公告,发布违法者的违法信息,处置完成后应发布处置结果信息。
(三)开展广泛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保证宣传到每一个社区、村组,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要从正面宣传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正确选购食品、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同时宣传违法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危害,正确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四)强化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岗,推进到位。专项整治工作将纳入2018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开展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含信息报送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于12月12日前报送区食安办。各部门应于每月23日前,将本部门整治情况及时报送至区食安办。
联系人:张燕武 0913-4731993
食安办邮箱:2856616074@qq.com
渭南市华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