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区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3-4720113 |
责任单位 |
区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4720113 |
办事对象 |
事业单位 |
办理地点、时间 |
渭南市华州区政务中心326,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和8月下午执行15:00-18:00)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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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收费情况 |
无 |
实施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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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责任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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