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省处非办起草了《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新城大院省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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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
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我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区)确定当地举报奖励部门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保密等工作。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收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信息。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属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举报奖励部门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由该案办理地区举报奖励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或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三)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
各市(区)可结合地区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等实际因素,在本条所列奖励标准基础之上适当调整本地区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对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经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奖励金额占涉案金额比例可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应当会同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奖励审核工作,对于举报材料符合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应按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奖励金额3000元人民币先行发放奖金。原则上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每月组织一次。各级举报奖励部门负责填写奖励审批表,审批表由举报奖励部门、案件处置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举报奖励部门向举报人发送奖励通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相关案件审结后应按照涉案金额和案件性质的标准进行奖励补发工作。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收到行政案件处置结果之日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审批表。奖励审批表须经举报奖励部门、案件处置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举报奖励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送奖励通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举报奖励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奖励通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细则,并报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举报奖励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本地区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内”皆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