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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来源:省权责清单平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3 14:03: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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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型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渭南市华州区林业局 咨询电话 0913-4731433
责任单位 林政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3-4731433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地点:渭南市华州区新秦路南段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和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产地检疫申请表;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后续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监管。
责任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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