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华州区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913-4731433 |
责任单位 |
林政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4731433 |
办事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地点:渭南市华州区新秦路南段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和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材料 |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产地检疫申请表;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后续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监管。 |
责任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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