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表》(3份); (二)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专业规划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 (五)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预沉设施建设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