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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来源:教育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0 14:06: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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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民政府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到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涉及到此项的具体内容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行使主体

渭南市华州区教育局

 

 

 

 

申请条件

一、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 1.申请举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章程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4.办学条件达到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办学设置标准。 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终止: 1.申请合并、分立的,应符合设立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1.变更有关事项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2.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办理材料

 

 

 

 

 

 

 

一、申请筹设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简历或者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 3.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拟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当地政府同意在该地办学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7.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三、分立、合并 1.申请报告; 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 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7.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四、变更 1.申请报告; 2.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 3.举办者资质证明(含举办者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 4.学校拟任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简介; 5.学校拟任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拟聘教师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7.关于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8.财务清算报告; 9.原董事会决议,相关会议纪要;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表。   五、终止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理事会)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 3.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 4.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

办理地点

华州区教育局子仪大街东段成职教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7月、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办理流程

参见流程图

办理时限

筹设30日;设立、合并、分立、变更三个月;终止当日办结;

联系电话

成职教股:0913-2467582

流 程 图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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