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60天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小于等于60天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3-4723455 |
责任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4715137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新华大街东段公安局,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和8月下午执行15:00-18:00) |
申报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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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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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民警对报案、举报、控告、检举或在工作中发现的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违法行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经领导审批受理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以上民警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扣押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询问证人证言。 3.审查阶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4.告知阶段责任:民警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即违法事实、处理依据。 5.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民警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呈报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执行阶段责任:决定罚款的将罚款十五日内交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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