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待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1〕172号)第三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第六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学前一年幼儿人数,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各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资助名额,分配下达省级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助学金经费预算。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分配下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六、各市、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