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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来源:卫计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1 11:21: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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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事对象:全区各医疗助产机构、非本年度出生婴儿、非助产机构出生婴儿及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人员)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

发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行使主体

华州区卫计局出生医学证明科

申请条件

全区出生的新生儿

办理材料

1、各助产机构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须由各助产机构备案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携带单位开具的申领介绍信及机构内分娩孕产妇的保健手册前来按计划领取;

2、县域内非本年度出生婴儿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携带由助产机构开具的《出生情况登记表》、父母双方派出所开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出生落户介绍信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办理还应携带由亲生父母出具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因遗失、被盗需重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填写《补办申请表》、婴儿父母出具书面申请、提供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派出所开具未落户(已落户)证明、遗失原因情况说明、《登报声明》、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手续;

4、因污损等原因需要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到原发证机关领取填写《换发申请表》,找到原始签发档案,并提交婴儿《户籍证明信》。

5、非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并经所属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调查后签字盖章,父母或监护人填写亲子关系声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出生事实情况证明、父母双方派出所开具婴儿《未落户证明》、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经县妇幼保健院调查属实后方可办理。若调查不属实,还应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DNA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杏林大街东段卫计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和8月执行下午15:00-18:00)

是否收费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联系电话

0913-2466129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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